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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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none/2022-52607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27 11:12:3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区宇诺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翟胡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q9lcn7n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委西50米路东北起第七间沿街房
经营者:翟胡立
2022年6月17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翟胡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张烟移〔2022〕第017号)。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伊茂庆为案件主办人、王进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委西50米路东北起第七间沿街房销售卷烟。2022年4月29日正在销售时被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共查获卷烟134条,总价值18740元,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售出泰山(红将军)3盒,每盒进价7.1元,售价8元;白沙(硬)2盒,每盒进价5.3元,售价6元,共计违法所得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翟胡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 6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3.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12页,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检验报告一份8页,证明卷烟总价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壹角;2.罚款陆仟贰佰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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