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工委组织人事部
标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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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3-16 发布机构: 经开区组织人事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ag九游会登录

发布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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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字202186号)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文昌湖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金融局:

    为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人社规〔20212号)要求,对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的申领发放做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不按10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还应具备一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诚信承诺书(附件1);《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附件2),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附件3);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创业者身份信息、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落实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1226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正产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办人社所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申请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申请人必须与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保持一致;

    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淄博市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诚信承诺书(同附件1);经营性账目相关材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无法提供的,查验经营流水凭证)。创业身份信息、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信息由各区县人社部门通过系统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社保卡银行账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8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诚信承诺书.docx附件2: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docx附件3: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docx附件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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